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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条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对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内设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科 6846331 行政审计科 6845238 企业审计科 6845238 办公室 6846331(传真) 局长办公室 6841639 书记办公室 6842877 副局长办公室 6846489 三、监督电话: 684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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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政府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燕子冲 电话:0851-6402274 传真:0851-6402743、6402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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