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档案局政务公开内容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为加强我区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馆是党和国家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本区永久保存档案和科学研究及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重要基地。本馆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具体进行下列工作:

1、接收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整理和管理档案。

3、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并注意收集利用效果。

4、积极组织和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5、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五条 本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本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区区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3、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移交的人事档案。

4、各单位需要移交而与本馆商榷可以进馆的档案资料。

5、收集和订购有关报刊(合订本)和杂志。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档案法规规定,接收立档单位的档案应在本单位保存十年后才能移交。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提前或推迟。

第八条 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凡移交进馆的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经本馆派人检查符合要求达到案卷质量标准时再行移交。

2、立档单位应编写好全宗介绍、全引目录(一份)、案卷目录(一份)、卷内目录(一份)及有关检索卡片,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鉴字盖章。

第九条 本馆在接收应进馆档案的同时,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演变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的保护,延长档案的寿命,对馆藏已经破损,字迹已褪变的重要档案文件,应及时修复和控制使用原件。

第十三条 积极认真做好档案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防有害气体的工作。

第十四条 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 本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1、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对全宗的案卷数量整理和利用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

2、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填报上一年的全宗档案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本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至二次清点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检查,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馆要积极地创造条件,研究和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逐步料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本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

第十九条 本馆保管的档案不外借,利用者只能在阅览室查阅,馆内提供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本馆提供利用档案有下列规定:

1、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写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2、查阅、复印、摘录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3、利用者需复印、照相或摘抄档案资料,须填表登记,并按规定交付复制费和档案保护费。

4、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学者(包括包籍华人)、研究人员及学生(留学生)来本馆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馆应及时收集档案资料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业务科

•  管理接待科

•  乌当区现行文件阅览服务中心

三、 办公地点:乌当区环溪路 2号

四、监督电话: 6846474

 
乌当区政府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燕子冲  电话:0851-6402274  传真:0851-6402743、640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