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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
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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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办法简介

  为了规范困难职工援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得到援助,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困难职工;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
  2、下岗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3、夫妻双下岗职工;
  4、困难的军人家属、烈士家属;
  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二、援助内容和标准。
  1、就业援助
  (1)免费为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
  (2)免费优先为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下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夫妻双下岗职工、下岗军人家属、烈士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并对居住地与就业地点相距十公里以上,乘车不便,且乘车费用占工资比例过大、无力承担交通费用的下岗职工,经核实后就解决其交通困难提供一定的帮助。
  (3)对自愿组织起来再创业,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创办社区服务组织的下岗职工,协助其解决创办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生活救助
  (1)困难职工家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遇到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又未进入基本医疗统筹范围,致使其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每户给予200--100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2)离异、丧偶后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每户给予200--300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面临失学、辍学的困难职工子女,在小学、初中、高中求学阶段的,分别给予200元、400元、600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国家统招大中专院校就学的,按省内中专600元、省外中专800元、省内大专800元、省外大专1000元、省内本科1000元、省外本科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4)对符合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帮助办理“低保”手续。
  (5)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就医困难、困难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根据职工需要,由工会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到企业进行医疗援助,免费诊疗和提供药品。
  3、培训援助
  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就业能力弱、有培训愿望的下岗困难职工免费优先进行培训。采取分期分批培训的办法,确保每一名符合“援助对象”条件,有求职和培训愿望的下岗困难职工获得一次免费培训。
  4、法律援助
  接待和处理中职工来信来访,免费为职工提供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依法受理职工信访问题。对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致使其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经“援助中心”协调处理无效,本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军人家、烈士家属,“援助中心”负责联系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三、援助程序
  困难职工到“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应出具《下岗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行政签章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与申请援助项目相关的情况材料,填写“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贵阳市市属单位困难职工援助申请表》,经市总工会有关产业工委核实、“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即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获得援助。
  本办法由“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电话:0851-5844305

                                      贵阳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二OO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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