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范围的疾病,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规定处理。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结算,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始时间从医疗保险结算机构批准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