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本人应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与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一起报送医疗保险结算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发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并征求本人意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可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实行年审制,未经年审的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