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设一次起付标准,递减支付。第一次住院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支付,第二次住院按70%支付,第三次住院按60%支付,第四次以后住院按50%支付。 例: 某职工第一次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本人应支付900元; 第二次在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本人应支付700×70%=490元; 第三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本人应支付500×60%=300元; 第四次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本人应支付900×50%=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