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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医疗保健>医疗价格>贵州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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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高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自一九九一年制定以来一直未作调整。由于医用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职工工资费用增长等因素影响,医疗服务价格与实际支出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增多,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需作规范和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发[1997]17号)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138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规范和调整了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90号批复批准试行。省人民政府在批复中明确规定:这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收费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服务单位只能下调,不能超出。"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点。增设诊察费;提高普通病房床位费、门诊挂号费、手术费、护理费、处置治疗费等标准;降低CT、磁共振、彩色B超等大型检查治疗项目标准。进一步界定医疗收费项目,取消重复收费,合并被分解的收费。具体收费价格及标准见附件。 二、 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部分服务价格实行分等定价。以体现不同等级医院的级差收入,并为合理分流患者创造条件。 三、 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定价权。专家门诊挂号费、救护车费、干部病房床位费、门诊观察床位费、家属陪住费、家庭病床费、病房取暖费、煎中药费、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的价格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备案。省级医疗机构由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规定。 四、 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医疗机构为满足部分群众的特殊需要,如保健、美容、高标准的治疗环境等特需服务项目,其价格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和地、州、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院不得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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