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第6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请按照下一审验日期加一年的算法,推算出应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最后期限,按时到所属辖区交警大队车宣站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不提交的,将换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