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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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

交管[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已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标准修改单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警和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掌握有关的内容要求,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校车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的意见,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非专用校车标牌式样及发放程序。同时,要明确办理校车核定工作要求,细化校车管理措施,对贯彻标准修改单作出专门部署。
  三、做好校车核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时,要审核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同时,按照标准修改单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
  四、做好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对于专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按专用校车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对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行驶路线和时间、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等信息。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一次加强校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学校、校车经营单位和驾驶人了解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公安部  教育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2.校车登记表

附件3.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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