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 不交物管费该不该?
一家住宅小区的B栋,于2002年12月经综合验收交付业主使用。该楼共有业主64户,2003年1月,该楼63户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张某以未签《物业管理合同》为由,从2003年1月起拒交物业管理费,同时拖欠其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交无效,被迫将其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限期付给原告2003年1月至12月份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费、电费、诉讼费等共计2219.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
房地产专业律师卢安龙评析:住宅房屋具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不可分割和管理服务共享的特殊属性,不因个别业主不签《物业管理合同》,使整个小区(楼栋)都不参加物业管理。原告对被告住宅楼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的管理维修保洁、代收报刊信件、代收缴杂费、物业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