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购房卡转让是否有效?
上传日期:2005-11-03
去年9月,市民赵先生在某楼盘开盘前限量认筹活动中,认购了1万元筹金,房开商在活动中明确声称,认筹者在楼盘开盘后一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认筹金可抵2万元购房款,同时享受最低开盘价并可享受总房价九七折优惠。不久后,赵先生以10000元的价格将此优惠购房卡转让给杨先生。该楼盘开盘后,房价比开盘价每平方米涨了300多元,赵先生反悔,要求杨先生退还优惠卡。双方遂发生争执。那么,优惠购房卡转让是否有效?对此,律师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就优惠购房卡的性质和功能而言,对特定人以外的任何人没有作用,该卡不具备作为标的物必须具备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两大基本要件,不能作为转让的标的。并且按照《合同法》设定的合同变更与转让的规则,在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而赵、杨双方的转让行为并没有征得房开公司的同意,属于无效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购房卡转让协议有效。赵某取得该卡,并不据此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卡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物权凭证,而应理解为一个债权凭证,故赵某处分该凭证的行为只是处分债权而非所有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要通知义务人即可,而无需取得义务人的同意。该优惠购房卡中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规定。事实上,正是由于房价上涨的因素导致双方争执的发生,为保护杨某的合法权利和合同交易的稳定,赵某与杨某签订的购房卡转让协议仍然有效。